每日案例一女性在美容院隆胸,手术不成功致

2020-11-29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诚者导语

相关网站搜索丰胸,赫然出现的就是xx医院(云南唯一家5A级医疗医院)。现在美容市场上充斥着大大小小的丰胸标语,诸如“完美女人的梦想,做丰女人”“做立体女人,不要平面女人”小编默默看了下自己,想着健康就好了,而且平胸穿衣服好看啊!但是丰胸有风险,尤其是涉及到手术型丰胸。在前一篇文章中,小编为大家讲述了HL美容院为A女士实施丰胸手术后导致A女士手术失败被赔偿20万经济损失的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阮女士诉昆明xx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xx医院侵犯阮女士身体权一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01

原告:你把我的胸做坏了,你要赔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手术费用元及赔偿精神损失费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阮女士看到xx医院投放的户外广告,遂决定去实施名称为“美国卖格毛面固型隆胸”手术,实施手术后,阮女士感觉到手术部位疼痛,出现僵硬等症状,且胸部外形大小不对称。阮女士询问主治医生,其辩称手术很成功,对阮女士诉求置之不理。经查询,实施本次手术的主治医生和护理人员均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执业和工作年限,因此导致手术失败。原告认为被告采用虚假宣传方式误导原告实施隆胸手术,且安排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实施该手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所以,应该赔偿。

02

被告:你主张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不应该赔。

1、我聘任的卫生技术人员均持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和执业证。

2、我实施该手术均严格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医疗规程、操作常规进行,并没有违法违规。

3、我发布的医疗广告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经昆明市卫计委合法审批,并非原告主张的“虚假广告”。

4、实施该手术的相关主治医生和护理人员均按相关法规进行诊疗服务,并没有违规操作。

03

法院查明:胸部损害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认定:被告于年5月6日登记成立从事医疗服务。年7月25日,原告因"哺乳后双乳松垂5年"至被告整形科就诊,于当天在连续硬膜外麻醉下行"经乳晕硅凝胶假体置入双乳术",术后住院并于年7月29日出院。出院情况为:双乳肿胀轻形状可,乳房包扎固定良好,乳晕切口愈合良好等。出院医嘱为:遵医嘱护理,继续口服消肿药物3天及隔天换药;保持切口清洁干燥,术后第7天拆线,上绷带固定半月等。原告支付手续费元、手术费0元、医技费元、康复产品元、药品元,共计元。

其中年7月25日的病历资料显示:1、手术协议书,原告签字确认"我同意冯xx医师为我做美国麦格毛面圆型隆乳术,并同意及理解以下术前及术后须知……",术者签名为冯xx;2、乳房整形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术者签名均为冯xx;3、手术风险评估表(试行)、手术安全核查表(试行),手术医生签名均为冯xx;4、术前沟通确认单,主治医生签名为冯xx;5、手术记录,术者载明为冯xx,内容尾部有庄xx、冯xx的签名,记录下方载明第一助手陈xx、第二助手王xx、巡回护士方xx、麻醉医师管xx;6、麻醉记录,手术者一栏签名为冯xx、陈xx、王xx、庄xx。此外,乳房植入体术前计划,外科医师载明为冯xx,未记录日期。住院期间医嘱单,医师签名一栏均载明为冯xx。后相关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来看,虽然手术记录中有庄xx的签字署名、麻醉记录中"术者"一栏处填写有庄xx的名字,但上述病历中填写的内容与手术记录的打印病历中载明的"术者:冯xx"存在不相吻合的地方;另从其余病历资料来看,基本上均显示术者仅为冯xx一人,且住院医嘱单中也仅有冯xx个人下达的相关医嘱,而未出现其他上级医师的医嘱内容。由此,本院认为,仅凭上述病历资料中出现的"庄xx"签名,并不足以证实庄xx就是原告在被告处就诊期间的主诊医师,也难以证实其实际参与或者指导了原告的具体手术项目。

04

法院:本案纠纷争议点为冯xx是否具备主诊医生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实施美容项目的主诊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才可以: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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