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等11部门联合公布

2023-5-17 来源:不详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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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份以来,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商务局、卫健委、南通海关、税务局、网信办、中医药管理局、江苏省药监局南通检查分局、市中院、市检察院,针对医疗美容服务行业乱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专项联合治理,初步取得成效。

专项治理期间,全市累计检查“有照有证”医疗美容机构97家、经营范围中含“医疗美容服务”内容的“有照无证”机构家、涉嫌违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无照无证”主体24家、“美容、美发、美容院”等生活美容机构家,共办理医疗美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55件(含税务部门查办偷漏税案2件),已结案42件,罚没款82.7万元。侦破刑事案件8件,涉案金额2亿元;检察院审查批捕1件涉及2人,审查起诉1件涉及31人。另外,海安市公安局有3条新线索已进入前期侦查程序。

现公布南通市第二批医疗美容行业治理典型案例:

南通智美医疗网络舆情处置典型案例

年10月24日,抖音上南通属地一账号发视频实名举报南通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简称‘智美医疗’),反映其在抽脂及腹壁修复医疗美容手术后腹部感染造成疤痕,整形失败。11月9日,举报人余某又在濠滨论坛发帖举报类似内容。南通市崇川区委网信办在第一时间将舆情线索转交区卫健委和区市监局进行核查。

南通市崇川区卫健委通过医院专家进行咨询、开展询问调查等多种办案途径,最终查实南通智美医疗存在跨级别开展腹壁成形术医疗美容项目,且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多处不规范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五条规定,年10月17日南通市崇川区卫健委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期间,经沟通协调,南通智美医疗于年11月13日与举报人余某达成和解协议,退赔了相关费用。年1月10日,南通市崇川区卫健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警示

本案是由网络舆情引发的线索核查,多部门联合参与成功处置的典型案例。

如皋某美容美发养生店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医美专项检查行动中,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某美容美发养生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向顾客提供“脱毛”服务,所使用的脱毛仪器属于医疗器械。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仪器的有效合格证明文件及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材料。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磁光净肤仪1台;2.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警示

“激光脱毛”项目属于医疗美容,实施医疗美容过程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既可能达不到美容效果更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故对于经营者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南通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年11月8日,南通市海门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南通某尚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并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并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年1月10日,南通市海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当事人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警示

病历资料是医疗行为的直接记载,医疗废物处置是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部分,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都有着重要作用。且当事人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医疗卫生隐患,要进一步提升传染病防治和规范医疗意识。

南通市通州区某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年9月19日,南通市通州区卫健委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通州区平潮镇某美甲店场所进行检查。经查,举报人在该美容店由谢某使用仪器和针尖为其进行了脱毛和外泌体项目,支付了元外泌体项目费用,激光脱毛为赠送项目。该店激光脱毛仪器显示屏显示的“DiodeLasernm”等字样,英译为“半导体激光器nm”等。针对该店擅自开展上述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南通市通州区卫健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2.没收上述用于医疗美容的器械;3.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警示

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且从业人员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等行医资质,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行为,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而且严重影响就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如皋市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医美专项检查行动中,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如皋市某美容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KELAN珂蓝集团水养精华水”标签上未标注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3瓶“KELAN珂蓝集团水养精华水”;3.罚款人民币元。

案件警示

化妆品标签主要用于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重要依据,故化妆品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必将受到依法打击。

南通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违法广告案

医美专项检查行动中,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南通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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